什么是要约引诱,法律上如何认定

关于什么是要约引诱,法律上如何认定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要约引诱,一般指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且要约引诱主要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一、价目表是要约的吗
价目表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只有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再经过自已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二、要约邀请主要分有哪几种
要约邀请的方式主要有:
(一)寄送的价目表。
寄送的价目表,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认为是要约邀请。
(二)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拍卖人在拍卖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三)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四)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文书。
(五)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三、拍卖公告可以约定要约吗
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自己订立合同的表示。
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